所謂「芭樂票」,係指以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向金融機關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再填發較長之發票日後持以行使,待發票日屆至後跳票之票據。「人頭票」則是取得不知情之他人身分證件向金融機關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開立使用,而將付款責任留歸被當作人頭者承擔,應此二種票據執票人均不能取得票款受償,如借款人明知所持有之票據為人頭票或芭樂票,仍持向他人借款,他人因此誤信而交付款項,使用該票據之借款人即構成刑法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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